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債 權 人 陳冠良
上列債權人陳冠良因與債務人蕭國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冠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請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8,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其
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
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三、請提出聲請狀載債務人所積欠新臺幣700,000元之借據、本
票或其他相關借貸資料,及臺端已合理通知、催告債務人之
相關文件,並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得自民國101年6月30日
起算之依據及提出相關文件;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
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債 權 人 陳冠良
上列債權人陳冠良因與債務人蕭國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冠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請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8,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其
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
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三、請提出聲請狀載債務人所積欠新臺幣700,000元之借據、本
票或其他相關借貸資料,及臺端已合理通知、催告債務人之
相關文件,並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得自民國101年6月30日
起算之依據及提出相關文件;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
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