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7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27號
債 權 人 涂宏誌

上列債權人涂宏誌因與債務人薛登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涂
宏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50,000元)計算利息之依據,
或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