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蔡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4日止,按年息13
.86%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5月25日起至115年2月24日,按
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8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聲請人於113年06月24日撥付信用貸款15萬元整予相
對人,貸款期間7年,借期至120年6月24日屆滿,貸款利
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
計12.15%機動計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
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
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
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
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16條)。
㈢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
,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
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4月24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
及如上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