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債 權 人 蔡孟軒
上列債權人蔡孟軒因與債務人蕭舜徽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孟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2月15日之依據為何?如無法
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