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債 權 人 李佩欣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凱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590號
調解筆錄可為執行名義,得據以強制執行,請釋明重複聲
請之權利保護必要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債 權 人 李佩欣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凱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590號
調解筆錄可為執行名義,得據以強制執行,請釋明重複聲
請之權利保護必要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