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若谷


債 務 人 黃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伍拾壹萬肆仟玖佰陸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統
一編號: 00000000)為週轉金之需,於民國(下同)112
年10月17日邀同債務人吳若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債務人黃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申借週轉金貸款五
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9萬元、291萬元、183
萬元、733萬元、85萬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
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僅繳付本息至114年3月17
日止即未繳付,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經向債務
人催促要求還款,仍未清償,依約定聲請人自得終
止 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故
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1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002 新臺幣487894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二 003 新臺幣2877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005 新臺幣13115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006 新臺幣00000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008 新臺幣00000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009 新臺幣5805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010 新臺幣52245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1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2 新臺幣487894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3 新臺幣2877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5 新臺幣13115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6 新臺幣00000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8 新臺幣000000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9 新臺幣5805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10 新臺幣522450元 吳若谷、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黃婉華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