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林全成
上列債權人林全成因與債務人上宇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林全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債務人「顏許草」之債權釋明文件(依借據為物上保證人
)。
二、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提出請求連
帶之相關釋明。
三、提出兩造間所簽發之本票影本。
四、提出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借據未載明)。
五、提出利息請求自114年4月2日起算及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
之依據,倘無依據,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利息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算且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林全成
上列債權人林全成因與債務人上宇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林全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債務人「顏許草」之債權釋明文件(依借據為物上保證人
)。
二、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提出請求連
帶之相關釋明。
三、提出兩造間所簽發之本票影本。
四、提出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借據未載明)。
五、提出利息請求自114年4月2日起算及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
之依據,倘無依據,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利息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算且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