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林全成
債 務 人 上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競璿
一、債務人上宇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16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
院補正對債務人顏許草之債權釋明文件,惟債權人於114年7
月23日具狀到院仍未為補正,故債權人對債務人顏許草請求
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列聲請駁回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
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林全成
債 務 人 上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競璿
一、債務人上宇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16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
院補正對債務人顏許草之債權釋明文件,惟債權人於114年7
月23日具狀到院仍未為補正,故債權人對債務人顏許草請求
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列聲請駁回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
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