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0號
債 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債 務 人 張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14,338元,及其中
新臺幣72,121元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
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計付6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0號
債 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債 務 人 張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14,338元,及其中
新臺幣72,121元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
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計付6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