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藍昱雲即藍明煌之
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藍明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件藍明煌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各別姓名、及其送達住居
所。
三、確認本件之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明煌之遺
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藍明煌所負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倘是
,請聲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