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8號
債 權 人 趙子瑩
上列債權人趙子瑩因與債務人黃品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趙
子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附對話紀錄確為債務人黃品傑與臺端二人之相
關資料,並請提出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與聲請狀附
郵局帳號確為債務人黃品傑所有之相關資料,以釋明本件請
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