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2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200號
債 權 人 八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華


上列債權人八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錢文軒(地址: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