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李沅倢等四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曾薇娟請求連帶給付14,639,967元、3,040,86
1元之依據。(依借據上無曾薇娟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