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巫舜陽

監 護 人 蔡金蘭
一、債務人巫舜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525元,及自民國10
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於補正狀中請求增列監護
人蔡金蘭為債務人,然依聲請狀所附行動電話申請書影本,
簽訂契約者僅有債務人巫舜陽一人,且訂立契約之時,巫舜
陽尚未受監護宣告,具有行為能力,是債權人請求增列監護
人蔡金蘭為債務人並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