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8號
債 權 人 齊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政雄



上列債權人齊家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弘唯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齊家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正為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算(支票依
法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