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31號
債 權 人 魏文勝


上列債權人魏文勝因與債務人洪進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魏
文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其中新臺幣2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或補正
支票(票號:FA0000000)債務人洪進益有背書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