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 權 人 林孟偉
上列債權人林孟偉因與債務人阮晟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孟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
正自本票屆期日即民國114年6月5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 權 人 林孟偉
上列債權人林孟偉因與債務人阮晟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孟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
正自本票屆期日即民國114年6月5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