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4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19號
債 權 人 葉庭豪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順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應敘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並提出繕本二件(可參酌附件例稿)。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