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
債 權 人 王獻鴻


債 務 人 賴廷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000元,及自民國11
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依支付命令之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應支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民事裁定之聲請程序費用500元,
然聲請程序費用業經該裁定諭知應由債權人自行負擔,故此
部分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列聲請駁回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
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