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佩欣
李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肆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佩欣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
國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523,36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佩欣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497,40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國
忠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佩欣
李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肆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佩欣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
國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523,36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佩欣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497,40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國
忠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