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90號
債 權 人 林柏儒


上列債權人林柏儒因與債務人田權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柏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抬頭錯誤,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票號:000
00000000)一紙。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