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周敦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968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43,390元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516元自民國
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33,062元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824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