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蘇龍昇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胡智源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