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邱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4.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綉雯前於民國113年7月2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
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71,468元,及自民國1
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
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邱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4.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綉雯前於民國113年7月2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
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71,468元,及自民國1
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
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