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40號
債 權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丙○○等4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明是否有誤,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其繕
本5份(蓋依內容觀之,丙○○、丁○○之費用應分別請求,而
非全部費用均由4人連帶給付)。
二、提出對未成年人丙○○、丁○○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