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40號
債 權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9,211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戊○○為未
成年人,需向其法定代理人丁○○、丙○○為送達,方屬適法,
而債務人丁○○於民國112年3月7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至新北市泰山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揆諸
上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戊○○、丁○○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