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建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建邦於民國112年11月1
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14年06月2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043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
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林建邦於民國102年06月17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6月29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75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0110元 林建邦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00% 002 新臺幣51741元 林建邦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建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建邦於民國112年11月1
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14年06月2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043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
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林建邦於民國102年06月17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6月29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75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0110元 林建邦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00% 002 新臺幣51741元 林建邦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