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銘忠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雲品精密工程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雲品精密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