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
債 權 人 群益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王琇珍

上列債權人群益食品行因與債務人曾意雯即金塊土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群益食品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群益食品行為合夥商號,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人為「群
益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王琇珍」。
二、請向管轄縣市政府聲請相對人「金塊土司」之設立資料(須
顯示為獨資或合夥)或提出稅籍資料(須顯示為獨資或合夥
)及陳報其負責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