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
債 權 人 群益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王琇珍
上列債權人群益食品行因與債務人曾意雯即金塊土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群益食品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既查無「金塊土司」之商業資料,請確認是否更正債
務人為「曾意雯」,併應提出對「曾意雯」有債權之釋明
文件(例如:提出名片或其他資料,釋明曾意雯為金塊土司之
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
債 權 人 群益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王琇珍
上列債權人群益食品行因與債務人曾意雯即金塊土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群益食品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既查無「金塊土司」之商業資料,請確認是否更正債
務人為「曾意雯」,併應提出對「曾意雯」有債權之釋明
文件(例如:提出名片或其他資料,釋明曾意雯為金塊土司之
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