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
債 權 人 房角石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滿




上列債權人房角石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玉娟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房角石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契約並註明所依據之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