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
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筠琪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