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銘忠
債 務 人 李雅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 1 4,964元 2.295 114年6月4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295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74,134元 2.295 114年1月4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 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295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銘忠
債 務 人 李雅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 1 4,964元 2.295 114年6月4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295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74,134元 2.295 114年1月4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 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295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