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彥隆
楊耀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以下同)409,959元,及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㈠緣債務人楊彥隆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楊
耀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份,並陸續動用撥款10筆,
共計新臺幣468,394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
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詎債務人楊彥隆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聲請人已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
欠本金新臺幣409,959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楊耀欽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彥隆
楊耀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以下同)409,959元,及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㈠緣債務人楊彥隆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楊
耀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份,並陸續動用撥款10筆,
共計新臺幣468,394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
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詎債務人楊彥隆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聲請人已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
欠本金新臺幣409,959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楊耀欽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