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睿皇工業有限公司即叡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忠
即 清算人 7樓之2


林淑芬


黃正忠


陳生報

洪拓榮
兼 債務人 丁兪文即丁麗娜


林意龍

一、債務人睿皇工業有限公司即叡成企業有限公司、丁兪文即丁
麗娜、林意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0,435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台幣) 利息年利率 (%)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 違約金起訖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 1,652元 2.775 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75 114年7月24日起至115年1月23日止 0.555 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75,000元 2.775 114年2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 0.2775 114年3月24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0.555 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3,783元 3.175 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3175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 0.635 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40,000元 3.175 114年3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 0.3175 114年4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 0.635 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