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0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蔡嘉汶
債 務 人 馬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192元,及其中新臺幣34,7
34元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
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蔡嘉汶
債 務 人 馬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192元,及其中新臺幣34,7
34元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
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