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韋勳
陳楊玉燕
陳樹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
貳佰壹拾參元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韋勳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楊
玉燕、陳樹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56,964元整,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
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
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韋勳自民
國114年3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255,2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楊玉燕、陳樹成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213元 陳韋勳、陳楊玉燕、陳樹成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0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5213元 陳韋勳、陳楊玉燕、陳樹成 自民國114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213元 陳韋勳、陳楊玉燕、陳樹成 自民國114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韋勳
陳楊玉燕
陳樹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
貳佰壹拾參元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韋勳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楊
玉燕、陳樹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56,964元整,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
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
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韋勳自民
國114年3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255,2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楊玉燕、陳樹成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213元 陳韋勳、陳楊玉燕、陳樹成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0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5213元 陳韋勳、陳楊玉燕、陳樹成 自民國114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213元 陳韋勳、陳楊玉燕、陳樹成 自民國114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