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
債 權 人 郭坤昌
上列債權人郭坤昌因與債務人余聰明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郭坤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梁雅玲請求「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之釋
明資料(如借款契約、借據、支票、本票或其他相關能證明
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蓋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無從
形式認定台端對債務人梁雅玲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
。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
債 權 人 郭坤昌
上列債權人郭坤昌因與債務人余聰明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郭坤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梁雅玲請求「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之釋
明資料(如借款契約、借據、支票、本票或其他相關能證明
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蓋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無從
形式認定台端對債務人梁雅玲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
。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