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債 權 人 張肇元
上列債權人張肇元因與債務人陳景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肇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債 權 人 張肇元
上列債權人張肇元因與債務人陳景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肇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