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
債 權 人 張筆堯
上列債權人張筆堯因與債務人劉興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筆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總承攬金額為新臺幣1,450,000元,如
扣除減少之價金新臺幣600,000元,相對人於新臺幣850,000
元之範圍內有受領上法律原因,而台端僅給付新臺幣1,200,
000元,請釋明得請求新臺幣600,000元之依據,如金額記載
錯誤,請具狀更正,並附具繕本兩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
債 權 人 張筆堯
上列債權人張筆堯因與債務人劉興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筆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總承攬金額為新臺幣1,450,000元,如
扣除減少之價金新臺幣600,000元,相對人於新臺幣850,000
元之範圍內有受領上法律原因,而台端僅給付新臺幣1,200,
000元,請釋明得請求新臺幣600,000元之依據,如金額記載
錯誤,請具狀更正,並附具繕本兩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