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
債 權 人 張金航


上列債權人張金航因與債務人尤郁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張金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於聲請狀寫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起未繳納租金及電費
,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0日」、114年5月22日以存證信
函催告,日期是否有誤?
三、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吳那羅催告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