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育世
馬秀芳
一、債務人王育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615元,及自民國96
年2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
,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王育
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馬秀芳就前開債務應負
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育世
馬秀芳
一、債務人王育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615元,及自民國96
年2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
,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王育
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馬秀芳就前開債務應負
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