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顯鈞
陳佩玲即陳玉玲
一、債務人邱顯鈞、陳佩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
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新臺幣捌萬
零捌佰肆拾伍元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顯鈞於民國110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
債務人陳佩玲(原名:陳玉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
8萬0,84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3年12月23日起按月還本付
息,查債務人於114年5月8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
」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
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邱顯鈞自民國114年5月23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8萬0,84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佩玲(原名:陳玉玲)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845元 邱顯鈞、陳佩玲 自民國114年04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0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0845元 邱顯鈞、陳佩玲 自民國114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845元 邱顯鈞、陳佩玲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96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顯鈞
陳佩玲即陳玉玲
一、債務人邱顯鈞、陳佩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
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新臺幣捌萬
零捌佰肆拾伍元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顯鈞於民國110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
債務人陳佩玲(原名:陳玉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
8萬0,84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3年12月23日起按月還本付
息,查債務人於114年5月8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
」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
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邱顯鈞自民國114年5月23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8萬0,84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佩玲(原名:陳玉玲)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845元 邱顯鈞、陳佩玲 自民國114年04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0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0845元 邱顯鈞、陳佩玲 自民國114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845元 邱顯鈞、陳佩玲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