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施良勳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孫明瑞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消費日期,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89,736元(含利息新
臺幣80,401元)之依據,倘有誤並聲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施良勳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孫明瑞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消費日期,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89,736元(含利息新
臺幣80,401元)之依據,倘有誤並聲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