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20號
債 權 人 黃辰桀
上列債權人黃辰桀因與債務人莊依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辰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利息請求百分之6之依據,倘無,請確認是否依民法第2
03條規定請求更正為法定利率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