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21號
債 權 人 游森雄
江漢星
前列游森雄、江漢星共同
兼
人 江漢忠
上列債權人游森雄等三人因與債務人黃政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游森雄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報案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9621號
債 權 人 游森雄
江漢星
前列游森雄、江漢星共同
兼
人 江漢忠
上列債權人游森雄等三人因與債務人黃政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游森雄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報案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