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周渝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723元,及自民國114年03
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26日止,按年息14.65%計算之利
息,並自114年04月27日起至115年01月26日,按年息15%計
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5年0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6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渝鈞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2月26日屆滿,貸款
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加計12.94%機動計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
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
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
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
定書第4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3月26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
金及如上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周渝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723元,及自民國114年03
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26日止,按年息14.65%計算之利
息,並自114年04月27日起至115年01月26日,按年息15%計
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5年0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6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渝鈞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2月26日屆滿,貸款
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加計12.94%機動計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
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
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
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
定書第4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3月26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
金及如上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