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
債 權 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上列債權人品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志剛即和晟水電工程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品昇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
債 權 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上列債權人品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志剛即和晟水電工程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品昇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