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李仁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仁祥前於民國113年6月13
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
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159,25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98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李仁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仁祥前於民國113年6月13
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
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159,25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