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玉玲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債務人蔡承廷部分業已另案聲請,本案僅就蔡玉玲聲請,
故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就債務人蔡承廷連帶部分是否刪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